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直击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黑龙江首例高空抛物案在哈宣判
时间:2021-03-31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118

  本网讯(朱善永)3月25日上午,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新闻链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审理和宣判,充分现了司法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不法行为的发生,依法维护百姓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正确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将起到极大震慑作用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天眼

  • 黑龙江:林口公安分局湖水派出所开展严防跨境赌博宣传活动

  • 河北的孤身老人存折丢失茶饭不思    人民警察及时救助再续新生

  • 元旦我在岗,冬训不放松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二年新年贺词

主办:人民法制维权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通用网址:人民法制维权网  陇ICP备17004562号-3
北京编辑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9号云云国际905室 联系电话:17056000026 技术支持:飞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