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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假记者敲诈勒索被判刑
时间:2022-01-22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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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盐湖公安分局侦办的两起假记者敲诈勒索案分别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案件一


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竹作为山西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招募郭某伟、杨某平、赵某杰、胡某虎、胡某军、张某杰无证记者、无采编资格,冒充新闻记者,为谋求非法利益,以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郭某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胡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


2019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国、雷某朝、姜某贤犯罪团伙,多次冒充新闻记者身份,为谋求非法利益在盐湖区、夏县、临猗等地,以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八千三百四十元;被告人雷某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三百元;被告人姜某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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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李宏伟、武发家、薛立华、懂江

l来源:警察论坛编辑部


责任编辑: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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