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结婚的男女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但在办理结婚证时,却刻意隐瞒双方的关系在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原被告之间婚姻无效并对双方之间的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
案情:原告诉称:原告之母与被告之母系同胞姐妹,原告与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儿一女,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原告伴随子女在外地读书。2015年被告借助地震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并向其他人借款在其户籍所在地修建房屋一套。因生活琐事,原告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子女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双方互不关心对方的生活。原被告共同债务3万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与被告婚姻无效,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子女,双方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户籍所在地修建的房屋一套及清偿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我们是在民政局领过结婚证的,如果婚姻无效民政局不可能给我们登记。我和原告夫妻感情良好,所生两个子女无任何问题,虽然我二人属旁系血亲,但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们所生的两个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房子是2014年原告走后我2015年才修建的,不属共同财产,我不同意原告与我分房子;债务只有1.2万元,其他的债务我不认可。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于2013年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一子一女,2015年在老家共同修建了房屋一套。最终,最终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既要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无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本案中,原被告虽然隐瞒近亲血缘关系的实情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其婚姻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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