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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
时间:2019-05-23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118

昨天看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扫黑除恶办公室把医生列为中国十大黑心企业之首。办公室所印发的《开展扫黑除恶进企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宣传资料》明确将医生列为中国十大黑心企业之首,医生之罪可谓罄竹难书,甚至排在那些残害拐卖儿童,然后暴力胁迫控制残疾儿童乞讨的丐头的前面。这可是“官宣”手册啊,我开始还以为是开玩笑呢。然而,确实是有图有真相啊!

今天,又看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柳坞社区综治办发的一份告知单。告知没有在期限内迁移坟墓的居民,如不限期迁坟,将“按相关法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制裁”。

尽管这两起事件都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重视,并成立了调查组,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分。但是,从中可以看出,我们有些干部无视老百姓的尊严和利益,以自己的喜好或者贪图工作方便,给人乱扣帽子,打击报复。

以为运动一来,就可以“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历史上,无论是反右还是文革,“只要反对我,就是反对党”,给异见者扣上大帽子,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永世不得翻身。

我母亲的一个朋友,反右时刚好怀头胎,孕期反应厉害,想请假在家休息几天。领导说,不能请假,怀孕又不是生病,这么娇气。孕妇说:“你真是不要人家的命了,我已经几天吃不下饭了。”领导听了很不爽,当即给她戴了顶“右派”的帽子。

文革时,就更不用说了。在那个砸烂公检法的年代,想扣啥帽子就扣啥帽子。只要扣上现行反革命的帽子,随时就面临坐牢枪毙的风险,老百姓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

1983年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开始严打。就是要求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结果有好些青年根本够不上犯罪或者罪不该死的被判处死刑。我亲眼看到法院布告上被枪毙的两个年轻人,一个是拦截夜班女工说下流话,一个是偷了两辆自行车。

如今,把医生列为黑心企业之首,也是闻所未闻的。医生固有“悬壶济世”之说,是人间天使。虽然医疗产业化之后,医生因为回扣收红包等问题经常为人所诟病,然而,无论如何也进不了“扫黑除恶”的黑名单之中。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这场专项斗争进行得如火如荼,全民皆知。在通往菜市场的小巷口张贴着当地公检法的联合通告,甚至我的邮箱都收到宣传册。

到底怎样的组织才是黑社会和恶势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3条、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看看,什么是黑恶势力,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国家机关发的文件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然而有些人就是草菅人命、不学无术、异想天开给人乱贴标签、扣大帽子。他们的脑子里没有一点人权意识,甚至用简单粗暴的方法通过外表给人下定义。如济南市公安局就公布了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其中第一种就是佩戴夸张的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有的甚至公然在单位门口拉出大横幅:“纹身是黑恶势力外在表现”。

很无语!这到底是头脑简单,还是肆意妄为?“扫黑除恶”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要时时想着权力的来源,敬畏手中的权力!

(本文来自群众来信,其观点不代表人民法制维权网的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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