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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这就是为百姓服务吗》
时间:2020-10-20作者:贾学琴 阅读:118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贾学琴,现年45岁,汉族,1974523日出生,农民,住址临洮县康家集乡蒲家庄村阳洼社。电话:16609310873。我在康家集街道紧挨康家集乡政府大门左边购买二层铺面一套,在这十几年的使用中没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就在去年七月份公厕修改造中,康家集乡政府往院内拉运化粪罐的过程中因罐体较大,从大门道中进不去,他们就用挖机开挖门道路面后把化粪罐拉了进去,次日没有修好路面,下了大雨,房屋地基下陷,经过这一年多时间,现在我的房屋情况出现了裂缝,我向乡政府给我处理,此事一直没有结果,我是一个农民,现在是一点办法没有,我想作为一地方政府对自己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该有担当,承担责任。把事情处理好,使老百姓对他们有信任感。但是还是得不到满意的处理,我现在是毫无办法,只有向领导反映这些情况,希望领导们在百忙之中抽点宝贵的时间调查这件事情,给我这个小老百姓做主,处理一下这件事情,万分感谢!

 

 

                                    贾学琴

                                   2020921

         


习总书记语: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对老百姓来说,他们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有的甚至还是急事、难事。如果这些“小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影响他们的思想情绪,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

群众利益无小事。对老百姓来说,他们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有的甚至还是急事、难事。应当立即就办

这是小事,还是大事、还是难事,还是不办之事?也许难办。受害者找过乡、县领导多少次就是没人过问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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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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