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人民法制维权网:
反映人:兰州新区华之润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华雷春,公司总经理,住兰州新区彩虹城A区南门二号楼,联系电话:13119310325。
反映人于2016年年初和兰州地铁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经口头协商拟定将地铁公司位于兰州新区彩虹城沿街商铺租赁给反映人经商使用,并口头约定租期为10年,并先由反映人对该商铺维修装修,反映人在维修中发现该商铺房屋暖气管道已冻坏,屋顶、电路、消防设施都不健全,反映人向该公司将上述情况做了释明,该公司负责人说:“你先出资修复,费用从租金中冲减”,反映人信以为真,将该房屋修缮完毕后,反应人和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谁料想该公司却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格式霸王合同,反映人看完后要求重新拟定合同时遭到了拒绝,并说:“要么签字,要么关门走人”,合同签订无果而散。
而后,该公司邀约了华雷春其弟弟华鸿春签订了极不平等的霸王合同,合同签订完毕后,反映人在运行期间由于该公司物业责任造成二号楼配电室烧毁,致使反映人商场中所有食品全部腐烂,包括冷冻食品、肉类、蔬菜、水果、面点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期间还不断的无故停电、停水,将反映人刚起步经营的商场无法经营,该公司又指示属下强行将我经营的商场封门上锁长达4年之久,导致商场中易腐烂食品全部腐烂,而后又再次使指示黑恶势力人将商场中货物抢劫一空。
而后该公司却将反映人和其弟作为共同被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法官利用强权强行主持调解,在调解中法官不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实施独裁错误的采信了地铁公司的错误证据,便将事先准备好的手写笔录打印在调解笔录上,强逼华鸿春签字,其弟华鸿春在强权之下便签了字,于是地铁公司和法官策划制造的一起冤案就这样产生了。
调解在未下发前华鸿春因另案被公安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新区法院也没有向反映人送达调解书,华鸿春恢复了自由后才向新区法院领取了法律文书。
反映人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191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在法定期限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该院立案庭接收了反映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后,该庭也未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书在兰州中院静放了6个月后,兰州中院未作出任何裁定却将再审申请退回了反映人。
2022年3月间反映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立案请求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转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兰州中院接收后为了袒护兰州新区法院作出的错误调解书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又将反映人的再审申请书搁置了数月后,兰州中院却用快递再次退回了反映人,使我的冤案无从昭雪。
反映人现求助贵网站帮助反映人依法维权。
反映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群众来信,其观点不代表人民法制维权网西北维权中心的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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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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