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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一名退役军人,军龄13年,荣获三等功,党龄40余年,因一起伤害案申诉、抗诉无结果蒙冤8年,公、检、法三个执法机关置错案追责于不顾,违背事实,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实名举报
时间:2023-07-23作者:靳书民 阅读:118

   举报人:靳书民,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乾侯街69号,身份证号:13212819AAAAAAAA16,电话:18617590344,13315002296


 
   举报人:赵风芹,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高母村154号,身份证号:13212XXXXXXXX12623。


   被举报人:河北省成安县公安局商城派出所   温某国

   被举报人: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郝某强

   被举报人: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某忠

   被举报人: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达某华

   被举报人: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某颖

   举报人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成安县人民法院(2017)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9)冀0424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成安县院刑申通(2021)22号刑申诉结果通知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检刑申通(2023)3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以上五个执法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枉法裁判,将举报人刑事案件长达8年之久,至今拒不翻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渎职,拒不认真审查调查,隐瞒事实真象,审判程序空转,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在此揭露他们顶风作案,拒不执行错案责任终身追责制,对他们公开曝光

举报事实如下:

   一、成安县公安局商城派出所公安人员温某国等在案发现场执法时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中规定》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在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未见到邀请两位证人到案发现场,温某国等办案严重违法。

   2016年3月11日上午9时,两举报人及靳民生在地里给水泥桩安装护网。此时,龚某臣骑三轮车来到举报人地里水泥桩面前将水泥桩用力猛晃,连续晃倒三根,在晃第四根时用力过猛,水泥桩顶尖楞角碰在鼻子左部出血,其给他儿子打电话报警,龚有某儿子龚某亮、高某军、张某玲及家人到案发现场,公安人员温某国等也来到现场,手持执法仪对龚某臣说“你脸上的伤是谁打的”,其回答“是民生打的”,再问其“他拿啥打的”,回答“用拳头打的”,温某国等到举报人三马车工具箱拿出一个钳子,并让龚某臣和靳民生一块去做法医鉴定,并没有让举报人一块去做法医鉴定,公安人员温某国等人将钳子作为打人凶器向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龚某臣在案发现场直接承认自己的伤是民生用拳头打的,而不是举报人打的;2、公安人员认定伤是举报人打的,为什么去做法医鉴定时拒不让举报人和龚某臣一起去做法医鉴定;3、公安人员从三马上拿走一个钳子做为打人凶器,在做法医鉴定伤情时钳子上的血迹与龚某臣脸上的血迹是否一致,公安人员至今未给出合理的解释;4、公安人员二次到案发现场对水泥桩顶部楞角血迹是不是龚某臣自碰伤所造成,公安人员拒不做合理解释,据以上对公安人员温某国提出四个质疑至今拒不给一个合理解释,强行采用一个钳子认定欧打他人的凶器,于事实不符、证据不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三位证人出具证言拒不依法进行认真审查,反听其一面之词违法认定钳子做为打人凶器,让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向公诉机关提起起诉判决举报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导致冤假错案而造成是成安县公安局商城镇派出所公安办案人员温武国等人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所造成应依法承担冤假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法定职责。

   二、对起诉书,判决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结果通知书,实属栽赃陷害,枉法裁判,严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我提高嗓门高喊,对我的枉法裁判我不能接受,依法向中央纪委,政法委,最高检,最高院,请人民的父母官对我的实名举报认真审查,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翻案,同时对以上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曝光。

   据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案,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审查查明2016年3月11日9时许,商城镇高母村龚有臣、靳书民、靳民生等人因土地纠纷在地里打架,打架过程中靳书民用钳子将龚某臣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龚某臣的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辩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用钳子击打被害人鼻部致使被害人的伤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举报人刑事责任完全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三)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诉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交的七项证据及涉案打架事实拒不认真审查,并没有经院委会审查认定,以起诉书向成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起诉书中事实及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纯属无中生有。

   三、原判决和两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举报人定罪量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实施的证据,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真实性,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及公诉机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具体事实如下:

   1、审法院及公诉机关办案人员拒不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告知举报人及家属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完全违背了《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审法院及公诉机关拒不让举报人及家属提供辩护人其行为非法剥夺了其的合法权益。

   2、原审法院及公诉机关办案人员在公开开庭审理时,拒不让龚某臣及其提供的三位证人到庭,让举报人对三位证人的证词进行质证和辩解,三位证人龚某亮是龚某臣儿子,高燕军是龚某亮大舅哥,张某玲是龚某臣女儿婆家亲姐姐,三位证人并没有在案发现场,是在事前合伙串通好,该证词被原法院及公诉机关在判决书所采纳,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做伪证或者隐瞒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而原审法院及公诉机关办案人员明知该法律明确严格规定于不顾,违法做出举报人有罪判决实属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3、公诉人郝某强打电话让举报人来到成安县检察院,和他一起去法院,郝利强对其说开庭时审判长问你啥要说啥,不要乱说,态度好点,可以给你办取保候审,如果态度不好就得坐牢,问你上不上诉,你就说不上诉我认罪、悔罪就行了,因为我不懂法,举报人按照公诉人郝利强诱导话向主审法官说了。怕毁坏了自己的名声,更怕坐牢给儿女带来极坏影响的情况下承认有罪,使成了认罪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诉人郝利强利用检察人员身份采取不承认有罪就判你坐牢相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使其无犯罪事实便成了有罪的人实属知法犯法,事实是以引诱欺骗而造成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两级法院出具判决书不服以刑事申诉书为依据向两级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抗诉申请,请求对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4刑初119号刑事判决收及(2019)冀0424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刑申驳回申诉通知书错误判决提出刑事抗诉,依法撤销冤案,依法纠正,拖延搪塞拒不纠正。

   提起抗诉理由如下:

   1、原两级人民法院从龚有臣陈述和三位近亲属作证判决举报人犯故意伤害罪,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宣告举报人无罪,详见内容……

   2、原判决和两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举报人定罪量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的证据,该证据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温某国等采取非法手段威胁、引诱、欺骗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犯罪定案依据,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彻底纠正冤假错案,撤销原判决,详见内容……

   3、原判决和两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请求贵院依法进行监督,详见内容……

   4、原判决和两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亵渎法律,违背重要情节,龚某臣享有特权,造成冤假错案,办案人员郝某强、李某、达某华应承担法律责任,详见内容……

   5、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和两份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以公诉机关提出的调解书和谅解书判决举报人有罪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纠正冤假错案,请求贵院依法进行监督。详见内容……

   据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成安县院刑申通[2021]22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结果:经本院审查决定申诉人靳书民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审查结案2021年4月9日。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检刑申通[2023]3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不具有公平、公正、合法性,在整个案件中对举报人犯罪情节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拒不做出合法的认定,未起到一个人民检察院应履行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光荣职责,根据《关于彻底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审查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坚决纠正错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举报人提请刑事抗诉申请书对公安机关提交证据,公诉机关起诉书,两级法院出具判决书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栽赃陷害、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都一字不提,混水摸鱼,袒护公检法工作人员,互打招呼,官官相护、知法犯法,严重损害党和人民形象,举报人对以上五个执法机关办案人员知法犯法者斗争到底,讨不回公道永不罢休。

   综上所述,河北省成安县公安局商城派出所温某国、成安县人民检察院郝某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长李某忠、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达某华、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颖五名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我告诉你们举报人不是犯罪罪人,没有罪,为社会根基、人民稳定,13年军龄、40余年的党龄(已被除名但有一日入党终身是党的儿女,坚持共产党领导,无论何时何地),为党和人民做好每个公民拒不会犯罪,有罪的是那些站的党和人民赋的执法机关享有人民的福录,辜负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尽做出不做为、乱作为、坑害人民利益的人,践踏法律的执法人员,根据《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建立终身追责制规定》中央巡视组、督查组严励整顿公检法期间,对那些不作为违规违纪违法的五位办案人员依法严惩,并公开曝光,让他们所做出违法、违纪的事实,让全国互联网及各级政府网上公开露脸承认错误,并承担给举报人带来的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对其一切损失承担责任,依法追责,达不到目的永不罢休。

 

此致

 

 

 

                           实名举报人:靳书民、赵风芹

                                   2023年7月11

 

 

附:1、举报信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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