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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司法体制改革
时间:2018-11-13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118

2018年,鲁甸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革的部署,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紧围绕上级法院要求,牢牢把握司法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关键,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秩序地推动改革落实到位。司法改革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员额法官遴选完毕、团队组建和管理扁平化、审判质效提升明显。今年,鲁甸法院主要围绕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相关的配套改革进行探索,积极推进和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工作要求,着力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一、推进司法改革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岗位职责“专门化”,权责任务清晰明确。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意见,结合鲁甸县人民法院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审判团队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和工作权责。严格科学配置入额法官岗位,明确规定入额法官应当配置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业务部门,不得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法官员额。包括院领导在内的人员,一旦进入员额必须在审判一线办案。全院共有5名非审判部门或综合审判部门法官入额后调整到审判一线。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领导办案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确定了入额法官、审判团队办案数量。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力,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法官自行签署裁判文书,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法官自行签署裁判文书,独自承担办案责任。

(二)监督保障“同步化”,责任待遇落实到位。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监督问责与保障履职相同步,分批制定了关于审判管理、审判团队、内设机构、院庭长办案、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运作等配套制度10余项,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合议庭、独任庭等审判组织功能定位,明确院庭长、审判长及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厘清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关系,确保监督到位、制约有效。进一步细化院庭领导管理监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三)完善权力监管模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出台了《鲁甸县人民法院审判权清单》,对院庭长、独任法官、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可以行使的权力的履行的职责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同时,通过负面清单,明确院、庭长不得为的行为。权力清单着重强调了院庭长对个案的管理监督应当按规定进行,全程留痕,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令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改变审判结果,干扰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通过制定权力清单,达到明确权力边界,将审判人员的审判权与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权明晰下来的方式,为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入额院庭长带头办案。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入额院法官必须要在一线办案。而院庭长亲历审判案件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鲁甸法院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对全院入额的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办案方式、办案类型、办案数量和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在办案方式上,明确院庭长既可以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作为承办法官具体承办案件。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符合司法亲历性要求,直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主持庭审、合议,制作和签发法律文书等,不得挂名办案。在办案类型上,要求院庭长带头办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以便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作用和专业水平,提升整体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在办案数量上,考虑院庭长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要求,确定院长的办案数量为本院员额法官办案量的5%,副院长的办案数量为本院员额法官办案量的35%,庭长的办案数量为本院员额法官办案量的70%。并将办案数量指标报上级法院备案监督,避免院庭长办案流于形式。在办案责任承担上,要求院庭长办理的案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接受案件质效评估和案件质量评查,院庭长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五)完善裁判文书审签模式。改革前,裁判文书的签发,一般要经历庭长、院长等诸多环节,层级倾向明显,体现出浓郁的行政管理色彩。“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建立权责明显、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表征,就是赋予审判长或独任法官依法签发法律文书的权力,院庭长不再签发其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从而强化案件审理者的责任。鲁甸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裁判文书的签发交由合议庭和独任法官,院庭长不再负责未参加组成合议庭案件的裁判和签发。争议案件则交由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提供咨询意见。

(六)确保审判管理统一尺度。鲁甸法院修改完善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缩小了讨论个案的范围,将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决定权更多的赋予直接审理案件的法官,使让审理者裁判的目标落到实处。为统一裁判尺度,鲁甸法院还通过成立专业法官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团队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研究类案在本院范围内的法律适用统一问题及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问题。专业法官会议对讨论事项发表的意见虽然仅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但通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有利于集合众多法官的经验和智慧,开拓办案思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形成稳定的裁判规则。

(七)审判监督全程推进。鲁甸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方式和渠道,全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通过依法公开立案条件和立案信息;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所有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强化审判人员庭审行为规范化。利用电子触摸屏、诉讼服务指南等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审判流程;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加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惩戒。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公开,使审判监督实现了从事后到全过程监督的转变,用司法公开的方式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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