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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遇拒检车辆,追还是不追?
时间:2019-03-27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118
      近日,报道了山东博兴县一名交警五年内两次追缉拒检车辆致三人死亡,先后两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的案例,引发关注。
事实上,此类案例并非个案。澎湃新闻以“交警、追车、滥用职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到多份此类案例的判决书。事发地涉及贵州、河南、黑龙江、山东等多地。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山东博兴县交警张波在执法过程中,5年两次追缉拒检逃跑车辆,共造成三人死亡,张波先后两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
      2013年,张波在追缉一辆拒检车辆时,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波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8年张波再次在执法过程中追车,发生一起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波被判犯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除了交警因违法追车获刑外,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检索到多份辅警、协警因违法追车导致事故获刑的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3年底,四川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特警大队辅警程鑫杰,受单位指派参加高坪区交通安全执法小组,打击交通违法行为。2015年12月10日,程鑫杰驾驶一辆无牌轿车,追缉一辆拒检的非法营运轿车,致使该非法营运车辆引发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追缉期间,程鑫杰还曾驾车在人行道上快速逆行。
      顺庆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程鑫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份判决书显示,驾驶非法营运车辆的涂某,被顺庆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二年。
      关于在执法中能不能追车的问题,公安部有着明确规定。
      山东博兴交警张波第一次获刑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引用的书证包括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法工作规范》,该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当然,不追缉不代表放任不管。《交通警察道路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对于逃跑的拒检车辆,“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上述规范第七十三条还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西安一位律师表示,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民警及其他人员车辆的安全,避免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比较考验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心理素质和临场应变能力的,他必须在较短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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