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主题宣传活动
时间:2024-03-05作者:人民法制维权网
阅读:118次
本网讯(通讯员李德莲)3月3日是第十一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3月3日上午,嘉峪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在迎宾湖东门大屏幕前开展以“构建野生动植物智慧保护体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向在迎宾湖锻炼的群众科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候鸟保护的相关知识,并向过往群众发放《禁食禁售及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宣传资料;引导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从我做起,做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模范,摒弃“野味滋补”错误观念,不滥食野生动植物,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及候鸟,不乱采挖、采摘野生植物,做文明、守法的好公民。
此次活动,共悬挂横幅6条、展板8块、发放各种宣传材料200余份。使广大群众对保护野生动植物爱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野生动植物工作中来,有力助推市生态文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天眼
(本文来自群众来信,其观点不代表人民法制维权网的观点,本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人民法制维权网提示
请你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上一篇:鹤岗移动绥滨分公司全力为冰雪节各项赛事“移”路护航
- 下一篇:无下一篇
法制新闻
民生关注
特别报道